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问: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撤销登记吗?不用对此向法院专门认定吗?可以拿以前的认定结果作为撤销依据吗?
答: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驰名商标在个案中被认定完毕,效力也就立即终止,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持续性。这个是对的,但是,驰名商标被认定后,该认定结果即可以作为参考依据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得到相应的保护。注意,这里只是作为参考依据而已,并不代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必须认可,如果你要求撤消企业字号的那个企业对你商标的驰名提出质疑的话,你就必须提供相关驰名的具体证据来,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我前一阵看到一个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法院内部的一种解释,驰名商标被认定后三年内一般相关部门都会认定该商标驰名,无须提供任何其他证明,但是有他人提出异议除外。其实这个问题事实上还是各界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