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标使用许可已成为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服务领域中越来越普遍的商标使用形式,涉及各个行业。商标使用许可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对被许可方来说,使用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企业效益与发展。近年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国家商标局的备案量逐年增加,体现商标使用许可的广泛应用,2004年国家商标局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18043件。另一方面,商标使用许可也是一把双刀剑,使用不当也会受到伤害。如湖北房县出产优质木耳、色泽乌黑、个大肉肥、形如飞燕、某企业注册了“房燕”商标,但商标注册人滥施许可,短时间内虽然获得几十万元的收入,但最终却是信誉扫地,砸掉了自己的牌子。因此,商标使用许可一定要在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要慎重选择许可对象,完善许可合同。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①明确许可商标的专用权。应明确商标注册人及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和类别、注册证的有效期,即商标许可人主体资格应合法,商标注册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②明确被许可人的使用权限。被许可使用的商品,被许可使用期限(不能超越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商品的销售范围、合同期满后使用该商标货物销售的缓冲期限,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有无权力再实施许可等。
③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使用中不能改变注册商标标志,应维护商标声誉,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通知许可人。许可人有责任监督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许可合同期内,许可人不得申请注销及注册商标等。另外,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能否转让该商标等。
④明确商标使用许可费用。许可合同应明确商标是否有偿使用,如有偿使用应明确费用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⑤明确合同终止条款。终止条件应明确和尽量细化,什么情况下许可方可解除合同,反之,许可方则不能解除合同。如以许可方的商标为字号新成立的公司,则应明确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应规定期限内变更新成立公司的字号。
⑥明确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被许可人违约时许可人的权利,许可人违约时被许可人享有那些权利。明确合同争议及其解决机构。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应落实许可方的主体资格。许可商标是否合法有效,即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转让,商标注册人名义与企业执照是否一致。如许可人是他人许可其使用的,则需明确注册人是否同意许可人再实施许可。如主体资格不具备,则将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 ②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方法。如只是笼统约定“按甲方要求的质量生产”或“按国际生产”,这样不利于发生质量纠纷后分清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将损害商誉,祸及自己。③应明确约定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如对商标标识的提供方法未作约定,不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和许可人对被许可实施有效的商标使用监督。④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如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致使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将造成签定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发生质量问题、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及破产、违反合同规定条款等行为时,如不明确规定终止条件,将会造成合同纠纷。因此,有关合同接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⑤应明确约定纠纷和违约责任的接触方式。如对纠纷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清、将造成实际中发生纠纷时,难以分清责任、甚至无法诉讼的情况。⑥应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商品销售区域。如对许可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没有约定,将造成许可双方及被许可人之间就销售区域交叉引起纠纷。⑦应明确约定维护商标名誉及合同期后剩余货物和商标标识的处置。要约定被许可人对维护商标声誉、防止和发现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合同到期后剩余货物的销售期,剩余商标标识的处置等。
⑧应依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尽管商标许可使用行为不以是否备案为生效条件,但是依法备案能及时发现许可无合同的某些问题,以保护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的利益。
实践中,有部分企业因对商标使用许可规定不了解,而受到行政处罚。如某鞋类商标注册人、许可成都某市场皮鞋销售商使用其商标,由于双方当初关系较好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后当双方发生争执,某鞋类商标注册人状告成都皮鞋销售商时,成都皮鞋销售商不能拿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文字证明。因此企业在商标使用许可活动中一定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权益。再如,成都某服装生产企业,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但未按《商标法》的规定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产地,因而受到处理。
另外,实践中有部分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并不生产商品),然后将自己的商标许可境外公司使用,境外公司再许可国内公司使用,通过这一圈绕行后,自己注册的商标就以境外企业的名义许可自己使用。这里希望企业注意的是,任何经营活动和商标使用行为都应当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3)“Coca—cola”公司的商标顾问詹姆斯.鲍朱尔先生在“2003上海'商标与城市经济'国际讨论会”上的发言中,介绍了可口可乐公司有关商标许可使用的普遍条款,有值得我国企业借鉴的地方,以下是条款的主要内容:
A.承认我们公司对商标的专用权。我们要求对方承认我们公司是该商标及与之有关的所有权利、权属和利益的唯一的所有人;
B.同意不挑战我们的专用权。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要求对方同意决不挑战我们对商标的专用权;
C.承认许可授权的限制。我们要求对方承认他们仅仅被许可以协议中明确列出的非常有限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D.因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属于商标所有人。我们有这样一个条款:因使用而产生的有关商标的所有权利属于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我公司所有;
E.通过使用方式里控制。我们要求所有商标的使用遵守一定的图文指南或标准。这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商标总是以一致和统一的方式出现;
F.指定标准和规范的绝对权利。商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商标的商誉。如果商标所有人没有制定标准并在必要的时候修改标准的权利,那么所有人就已经失去了对商誉的控制;
G.质量控制。很重要的一点不仅是在合同中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商品质量有控制权,而是商标所有人要积极的采取措施来实施质量控制。在可口可乐公司,无论是饮料还是被许可的产品,我们都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符合我们公司的标准和规范;
H.商品招回权。尽管已经尽一切努力对商品实施质量控制,仍然会出现商标所有人需要将商品从市场收回的情况。如果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就绝不能投放市场,主席投放市场就要收回;
I.保险条款。有时候,我们公司在许可商标使用时要求被许可人购买保险来避免作为商标所有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J.控制涉及商标的诉讼。我们公司作为规定,保留控制涉及商标诉讼的独占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起诉;
K.诉讼中的协作义务。我们通常要求被许可人在公司涉及的任何商标诉讼案件中全面配合,并给以合理要求范围内的一切帮助;
L.违约终止权力。如果被许可人不遵守合同条款,商标所有人需要有权终止合同;
M.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停止使用。被许可人合同被终止后停止一切商标使用是很重要的。根据许可使用的性质、停止使用包括:修改营业执照上带有该商标的公司名称,去掉营业场所上的商标,要改公司使用的文具、设备,重要油漆货车和其他运输工具等等。合同中规定被许可人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和期满后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上述事宜;
N.协助许可备案义务。合同中须有条款规定被许可人有义务协助商标所有人进行许可合同备案或期满后撤销上述许可备案的义务;
O.禁止再许可。商标许可中重要的一点是被许可人的身份。如果被许可人能将其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再许可给其他未知的第三方,则商标所有人可能会无法实现其目的。因此,合同中总是包括禁止再许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