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论被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2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商标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4、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A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权利的证据,包括广告推广发票,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B使用该商标产生的影响和经济利益,获得的各项奖励和荣誉,社会反响和认同度等证据;
C异议人企业历史和发展历程说明,证据最好是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可视同原件。
特别注意:异议期限为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答辩期限为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