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原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诉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首例由中国奥委会代表国际奥委会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法律保护提起诉讼的民事侵权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因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申请人于2000年10月16日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2000]标审(二)驳字第5806号商标驳回通知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0年12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委组成合
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菲尔德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该公司于1998年5月14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法注册了由中文“温蓝得”和拼音“wENLANDE”组合而成的商标,以及由拼音字母变形而成的蝴蝶状图案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在25类服务商品上(注册证号1003457)。